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云浮市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云府辦〔2020〕2號)
云府辦〔2020〕2號
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云浮市市級
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云浮市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0日
云浮市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我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工作總體部署以及云浮市市委、市政府關于“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助力“鄉村振興”走全省前列的各項要求,為實現云浮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由條線化管理向整體化管理轉變、由政府投資建設向購買服務轉變,進一步規范項目立項、采購、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建立高效、協同、有序的一體化建設管理模式,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13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數字政府”建設總體規劃(2018-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8〕10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驗收、統一運維、統一監督、統一評價,原則上市直各單位不再單獨、分散建設。
第三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包括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采購的基礎設施服務、軟件開發服務、運維服務、系統業務運營服務和第三方服務等政務信息化項目。
(一)基礎設施服務是指政務網、政務云等信息系統基礎設施服務。
(二)軟件開發服務包括公共支撐平臺開發服務、通用軟件開發服務、專業軟件開發服務。其中,公共支撐平臺開發服務是指為信息系統提供支撐的公共平臺開發服務;通用軟件開發服務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系統開發服務;專業軟件開發服務是指市直單位在其專業業務范圍內使用的信息系統開發服務。
(三)運維服務包括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服務、軟件系統運行維護服務。其中,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服務是指為基礎環境、硬件正常運行提供的各種支持服務;軟件系統運行維護服務是指為保障系統軟件正常運行提供的各種支持服務。
(四)系統業務運營服務是指基于信息系統開展的如業務分析、數據處理、數據治理等各種輔助服務。
(五)第三方服務是指咨詢、監理、測評、檢驗檢測和安全評價等配套服務。
第四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
(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制定“數字政府”建設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的立項審批,統籌組織服務資格采購,并實施全流程監督管理;負責公共類服務項目(包括基礎設施服務、公共支撐平臺開發服務、通用軟件開發服務及相關運維服務、系統業務運營服務和第三方服務等項目)的需求匯總、方案編制、預算編報、磋商談判、簽訂合同、監督執行、組織驗收等,為全市提供基礎性、公共性、通用性的服務。
(二)市直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專業類服務項目(包括專業軟件開發服務及相關運維服務、系統業務運營服務和第三方服務等項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編制、預算編報、磋商談判、簽訂合同、監督執行、組織驗收等;負責提出本單位對基礎設施服務的需求。
(三)市直各單位負責本部門信息系統項目的歸口管理,成立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明確責任科室統籌本單位有關業務,對項目申報備案、實施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總負責。
(四)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的資金審核和預算安排,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出臺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預算編制規范和標準。
(五)市審計局負責對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非涉密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涉密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市直各單位應按照“數字政府”建設總體規劃,結合業務發展需要,制定本系統、本單位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計劃,于每年11月30日前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作為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公共類服務項目立項流程:
(一)需求匯總。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市直各單位的公共類服務需求,形成下一年度公共類服務項目方案。
(二)組織論證。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造價審核和專家論證后,報市財政局。
(三)資金審核。市財政局組織公共類服務項目資金審核,出具資金審核意見和資金安排初步意見。
(四)資金申請。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將完成資金審核的公共類服務項目,按程序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第八條 專業類服務項目立項流程:
(一)方案編制。市直各單位基于本單位業務需求,編制專業類服務項目方案,并為項目可接入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同步編制政務數據共享資源目錄,同時申請立項的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支持IPv6。方案經組織論證后一并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申請立項。
(二)項目初審。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接到立項申請后,對項目進行初核,初核通過后,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造價審核和專家論證,并報市財政局。
(三)資金審核。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資金審核,出具資金審核意見和資金安排初步意見。
(四)項目審批。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綜合市財政局意見,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專業類服務項目立項審批意見,審批意見有效期為兩年。
(五)資金申請。市直各單位將完成資金審核的立項項目,按程序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第九條 對國家部委有明確要求、省市內關系國計民生或涉及網絡信息安全,但在年初預算編報時未納入的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申請立項。
第三章 采購
第十條 公共類服務項目(包括基礎設施服務、公共支撐平臺開發服務、通用軟件開發服務及相關運維服務、系統業務運營服務和第三方服務等項目)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開展采購。
第十一條 專業類服務項目(包括專業軟件開發服務及相關運維服務、系統業務運營服務和第三方服務等項目)由市直各單位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開展采購。
第四章 實施
第十二條 按照“誰簽訂合同,誰負責管理”原則,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和市直各單位負責管理各自的項目,監督項目執行、組織項目驗收,如涉及國家安排資金,應做好項目對接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組織實施項目建設。投資總額200萬元以上(含)的項目,必須按有關規定實行監理,監理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項目監理單位須具備行業相關資質;應用軟件開發費用100萬元以上(含)的項目,必須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應用軟件部分進行第三方測試工作。
第十四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承擔公共類服務項目的安全管理責任,市直各單位承擔本單位專業類服務項目的安全管理責任,服務提供方承擔技術安全責任和用戶隱私保護責任。
第十五條 市直各單位根據需要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申請基礎設施服務,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審核分配。
第十六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牽頭建立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溝通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項目管理中的重要問題。市直各單位如有重大問題的協調需求,應及時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第十七條 市直各單位承擔的專業類服務項目因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需進行重大變更或逾期交付的,應及時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因目標無法完全實現需要終止合同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完成終止手續,并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原則上遵循“整體立項,整體驗收”要求,市直各單位承擔的專業類服務項目還應按照“數字政府”建設標準進行驗收前置審核,經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審核通過后,由市直各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并將驗收報告及驗收材料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存檔。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應將系統數據資源納入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和項目支持IPv6應用,作為驗收要求之一。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包括第三方驗收測評、信息安全測評和專家評審等,應按照信息化項目驗收有關規范要求組織實施,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及市財政局對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運作實施情況進行總體監督和應用效果評價,實施情況和應用效果納入市級機關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資金使用、項目績效進行監督,確保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資金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單位應積極主動支持配合審計工作,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及時、準確和完整地提供審計所需的相關資料和電子數據。
第二十四條 市直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內的市級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不再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配套文件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另行制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會同市直有關單位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務信息化服務項目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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